五五世纪|五五世纪
五五世纪2023-10-18

影片《原野》追忆——记南海影业公司第一部故事片******

  金兆龙

  影片《原野》中的主要演员 。影片《原野》中 的主要演员 。

  1981年,中国新闻社创办 的南海影业公司第一部电影故事片《原野》摄制完成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 的轰动 。时光流水,此事已过去了31年,现将当时摄制这部影片 的前前后后有关情况追忆如下。

  中新社电影业务始于上世纪50年代 ,当时仅限于拍摄一些介绍中国大陆的风光纪录片 、地方戏曲片以及侨乡面貌的影片供旅居海外 的广大侨胞观看 。进入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为广大侨居海外 的侨胞和港澳同胞回到祖国探亲观光提供了极其便利 的条件 。为此 ,中新社 的电影业务内容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当时中新社主管电影部工作的吴江副社长十分关心电影部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廖承志同志关于侨务外宣工作 的指示精神,提出了拍摄电影故事片的设想。吴江副社长找来当时电影部 的导演凌子,共商电影故事片的拍摄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决定将著名剧作家曹禺先生 的话剧《原野》搬上银幕。影片《原野》由中新社电影部凌子导演,并请来了北京电影制片厂著名电影摄影师罗德安担任摄影 。影片的其他摄制人员从北京和长春电影制片厂暂借 。电影部由我和伊铁士,吴青青 ,付铮等人分别参加了该部影片 的导演组和摄影组工作。

  1980年的初夏 ,我们摄制组一行来到了黑龙江五常县一个偏僻的林区小镇——山河屯。外景地之所以选择在这里, 是因为这部影片中有许多场戏需要在成片 的桦树林中拍摄,我们摄制组在那里得到了山河屯林业局 的大力支持与协助 。

  摄制组在林区拍摄期间,生活条件十分艰苦。特别 是在夏季,林区有一种蚊子,俗称小咬 ,这种蚊子叮起人来十分厉害,就连上厕所也会向你发起进攻,当时摄制组许多人都被叮得全身红肿。每天清早大家带上一些干粮一拍就是一天 ,即使有时送饭也十分简单。辛苦一天工作下来 ,浇上一桶黄黄的井水就算洗了一个澡 ,马上又投入到第二天 的准备工作 。即使这样大家也都毫无怨言 ,因为拍摄出一部好 的影片是大家共同的心愿 。

  摄制组 的到来,为山河屯这个小镇增添了许多欢乐 。每次拍摄时 ,总吸引着周围众多 的居民前来观看 ,因此维持拍摄现场秩序成了一大难题。记得在拍摄娶亲这场戏时 ,需要一些群众演员 ,消息一传出 ,就招来了大批 的应征者 ,这些从未上过镜头的群众演员 ,在表演上 是那样 的朴实、自然。一次,剧中需要找一个演侦缉队长 的群众演员,找了半天 ,找到了中新社在剧组担任会计 的韩海滨 ,通过拍摄这组镜头,他居然还找到演戏 的感觉 ,并迷恋上了演员的工作。

  东北 的冬季是严寒 的 。进入11月份 ,漫天的大雪纷纷而至 ,外景地被厚厚 的积雪所覆盖 ,这种天气为拍摄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 。从驻地到外景地 ,为了运输众多 的摄影器材和道具 ,必须在厚厚的积雪中开辟出一条道路,再加上外景地积雪 的清扫,使得制片部门 的工作十分繁重 。寒冷 的天气也给演员 的表演带来了很大 的困难,演员为了戏中的需要 ,在零下十几度气温仍要穿着单衣拍摄 。特别是扮演白傻子 的演员两只胳膊还要裸露在外,冻得他满身起了鸡皮疙瘩,有时不得不喝上几口白酒来御寒。对于外行人来说,人们都觉得当演员好风光,但演员为艺术吃苦的精神却鲜为人知 。

  东北冬季 的寒冷和缤纷的大雪使得我们摄制组不得不挥师南下,来到湖南长沙 。在潇湘电影制片厂的大力支持下 ,在摄影棚里完成了剩余镜头 的拍摄工作。

  在影片拍摄过程中 ,我们剧组多次登门拜访《原野》的原作者 、戏剧大师曹禺先生 ,征求他对电影剧本和拍摄的意见 。曹禺先生对自己早期 的作品《原野》搬上银幕十分关注,并就影片 的艺术创作不时地与导演和演员交换看法。影片双片(送审片)完成后 ,他不但认真地观看了全片,还十分仔细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

  影片《原野》摄制完成后 ,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 的轰动 ,人们都争着先睹为快 。由于没有公开放映,只是在内部试映,所以总是难以满足众多观众 的要求 。随着影片《原野》在社会上影响日益扩大 ,这部影片的风波也是一起接着一起。其中议论最多的就是谣传《原野》有两个版本 。此事甚至引起政界高层 的关注 ,并调看了此片。作为该片的剪辑之一,我对此事最有发言权 ,因为每拍摄一批镜头 ,冲印出来后 ,都要经过我进行分场编号和初剪 ,在我的视野中从未见过社会上谣传的镜头,我想这些谣传可能就 是因为影片中有场男女主角所谓 的“床上戏”引起 的。其实这场戏导演处理得很含蓄,比起现在一些影视片在表现这类戏时 ,要文明得多 ,也严肃得多 。

  影片《原野》得到了廖承志同志亲切的关怀和支持,1981年10月,影片《原野》即将在香港上映,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廖承志亲切接见了即将赴香港参加首映式活动 的影片导演凌子 ,男女主角杨在葆 、刘晓庆以及兼任南海影业公司总经理的吴江副社长。在接见中 ,廖公勉励他们要多和港澳文化界人士发展友谊,进行艺术交流 。廖公还对他们说 ,《原野》一片将会受到海外华侨和港澳同胞 的欢迎 ,并希望他们继续努力,拍出更多的好影片。

  影片《原野》在香港上映期间,受到了香港同胞 的热烈欢迎 ,香港的媒体好评如潮 。《华侨日报》载文称“《原野》叫好又叫座”。《新晚报》评论说“《原野》 是一部非常严肃、文学性很强 的影片”。《大公报》和《明报》都刊出影评,赞扬男女主角演技高超 。《南北极》杂志发表专文称 ,“《原野》 是文革以来最出色的中国电影” 。

  影片《原野》在国际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应意大利电影艺术协会 的邀请,导演凌子携片前往意大利参加了威尼斯电影节 ,并获得了“最受推荐影片”奖 的荣誉 。

  值得一提的是,电影《原野》因种种原因一直到1987年2月才获准在国内公映 ,但仍受到广大观众的欢迎和喜爱 ,在第十一届电影“百花奖”评选中 ,该片荣获最佳故事片奖 。

  时值31年后 的今天,回忆起中新社第一部电影故事片《原野》摄制历历在目,记忆犹新 。影片《原野》第一次将中国新闻社南海影业公司推向社会 ,亮相于中国电影界。随后南海影业公司又推出了《精变》 、《春桃》、《老店》和《北京故事》等一批杰出电影作品 ,走过了一段辉煌的历程 。

  (历史资料)

  • 五五世纪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 :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 ,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 ,引发很多网友愤慨 。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 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由于慈善 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 ,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 的范畴 。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 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 的求助 ,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 ,对此,法律并未禁止 。当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 ,以获得捐款 ,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即诈捐,诈捐 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 ,我国民法典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就此案来说,法院 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 是非曲直 ,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司法判决弘扬的 是人间正气,呼唤的 是社会良知 ,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 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 ,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 ,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 。由此案说开 ,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 ,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 ,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 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 ,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 ,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 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 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 ,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 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 ,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 ,特别 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 的监管亟待加强 。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 ,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 的内容,因为完备 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

      无论如何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不 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而且 ,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 的人 ,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 、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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