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旅客们踏上返乡之路 。 张霁雯 摄
“姑娘,我要坐高铁,应该从哪里进站......”北2进站口 ,一位独行的老婆婆攥着纸片,寻求帮助 。张艺见状立即来到她身旁,根据纸片信息 ,耐心地指导其如何找到进站口 、车次、检票口,送对方顺利进站后才离开 。
在北广场 ,高雨涵 的视线始终落在旅客身上,“我们的工作包括为旅客提供乘车咨询 ,路线指引,失物招领等服务 ,因为许多旅客有换乘长途汽车和轨道交通 的需要,这几天问路 的情况较多。”她说。
身着制服 的安保人员则穿梭在地面广场 、地下车库、出租车上客区 、消防监控中心等地,分班组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安保人员李胜告诉记者 ,巡逻期间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客流引导 ,规范停车,疏散交通等工作 ,同时向周边商户加强用火用电安全 、应急演练 、烟花爆竹禁燃禁携带宣传 ,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提升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
为旅客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出行环境尤为重要,北站项目部在加派保洁人手、增加保洁设施设备 的同时,还制定了详细 的保洁方案,划定以地面广场 、城市通廊、换乘大厅、出租车道、公共卫生间为主 的重点区域。
据重庆火车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局消息,经预测 ,春运期间重庆北站预计发送旅客388万人,客流高峰日将在1月18日(腊月二十七)左右出现。“就目前的预售情况来看,郑渝高铁方向的车票比较紧俏 。预计1月20日、21日 的车票预售也将非常火爆。”北站项目部经理邓吉利说 。项目部将配合站区相关单位做好春运服务保障 ,不断延伸工作触角,扩大服务半径 ,完善便民功能,确保春运期间旅客出发安全 、返程顺利。
图为进站旅客络绎不绝。 张霁雯 摄回家路上 充满兴奋与期待
“麻烦帮我拍张照 ,谢谢。”在南广场 ,来自天津南开区 的张先生请记者帮忙留下了一张北站“打卡”照,随后传到了家庭群里 。这 是他第一次来西南地区旅游,从成都一路游玩到重庆,正准备带着满满 的收获回乡 。
“在重庆,我逛了解放碑、洪崖洞 ,体验了‘轻轨穿楼’ ,山城步道爬到腿软 ,给我留下了深刻 的印象。”张先生说 ,旅途非常愉快,已经迫不及待想要回去和家人分享了。
老家在湖北荆州的赵先生拖着行李箱,肩上还挂着一个大袋子,都是重庆 的“土特产” ,“有火锅底料、老腊肉 、麻花、米花糖等,带给亲戚家孩子尝尝。”
听到有食物 ,一旁赵先生的小儿子兴奋地嚷嚷了起来:“我想吃奶奶家 的风干鸡和鱼糕。”“快了快了 ,我们的列车12点就开咯!”说着说着 ,一家人走向了候车厅。
发车时间还早 ,来自合川 的向先生和同伴们正在北广场上晒太阳聊天 ,他们在河北务工,前一天才刚回重庆 。“坐高铁再转汽车,今天晚上就能到家。”说起回家,他们眼中全 是期待 ,隔着口罩,难掩兴奋 。(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 ,该案已画上了句号 ,但案结事未了 。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 ,引发很多网友愤慨 。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 的关注 。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 ,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 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 。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 对于他人发起 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 、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 ,对此 ,法律并未禁止。当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 ,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 ,否则构成民法上 的“欺诈”,即诈捐 ,诈捐 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 。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 ,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 的 是非曲直 ,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 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 的是人间正气 ,呼唤 的 是社会良知 ,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 ,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 。这不只 是司法判决 的法理所在,也 是社会公序良俗 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 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 ,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 。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 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 ,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 ,对此 ,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 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 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 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 的限制和监管 。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 ,网络属于虚拟空间 ,在网络上 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 ,进而获利。因此 ,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 ,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 。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 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 ,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 ,个人求助 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 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 。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 的人 ,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 :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